6月1日起施行!新疆此地采暖期延長、供熱單位不得拒絕辦理停熱手續新疆鋼套鋼直埋蒸汽管
新疆鋼套鋼直埋蒸汽管近期,記者從自治州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
新疆鋼套鋼直埋蒸汽管會上發布了新修訂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鎮供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修訂《條例》于2022年1月13日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3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將于6月1日起施行。新疆鋼套鋼直埋蒸汽管
新疆鋼套鋼直埋蒸汽管“《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鎮供熱條例》于2012年5月1日頒布實施,2015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隨著我州供用熱事業發展,部分內容與國家和自治區現行供用熱管理規定不相符,相關主管部門、人民群眾和部分人大代表反映強烈,州人大常委會在廣泛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各界及專家意見建議后,對《條例》進行了第二次修訂。”州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多力坤·艾沙介紹。新疆鋼套鋼直埋蒸汽管
新疆鋼套鋼直埋蒸汽管新修訂《條例》包含總則、規劃與建設、供熱管理、用熱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共六章、四十六條,有幾處明顯變化。主要為采暖期增加15天,由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調整為10月5日至次年4月20日,根據當地天氣情況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決定提前或延長供熱時間。供熱設施的養護和維修費用劃分較修訂前更加明確,供熱設施以管道井入戶閥門為界,入戶閥門前(含閥門)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明確了具備分戶控制條件的熱用戶申請停熱或恢復供熱的相關要求,熱用戶可于每年9月15日前申請停熱或恢復用熱,且供熱單位不得設置限制條件拒絕辦理相關手續。《條例》還新增了新建住宅小區、建筑單位所贈閣樓、陽臺等,安裝供熱設施的以實際供熱面積收取熱費等規定。
新疆鋼套鋼直埋蒸汽管“此次《自治州城鎮供熱條例》的修訂,更加依法保障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權益,也更加明確了供熱企業的權責和義務,為我州供熱事業保障民生服務提供了法律依據。”昌吉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張建說。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鎮供熱條例
新疆鋼套鋼直埋蒸汽管(2012年2月1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2015年2月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正 2015年5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2022年1月13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2022年3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冬季用熱供給,規范供熱管理,維護熱用戶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供熱事業,保護環境,節約能源,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鎮供熱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和用熱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鎮供熱,是指在城鎮規劃區內,利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地熱、電采暖等熱源產生的熱水和熱汽,通過管網有償提供給熱用戶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第四條 自治州城鎮供熱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屬地管理、保障安全、公平合理、促進節能環保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原則。
自治州城鎮供熱以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為主導,其他供熱為輔助;實行國有控股為主體,多元化投資建設的體制。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供熱管理工作的領導。
自治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供熱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督、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協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鎮供熱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供熱單位建設污染小、耗能低、運行安全、工藝先進的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為供熱熱源。嚴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熱項目。推廣節能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提高供熱管理技術水平和服務水平,保證均衡、穩定、按需供熱。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供熱能源保障、采暖應急救助、事故應急處置和備用熱源建設等安全供熱保障體系。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在城鎮供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部門,依據本地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供熱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鎮供熱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供熱專項規劃,按照各熱源的供熱能力劃分供熱范圍。城鎮公共供熱管網敷設范圍內,不再批準新建、擴建區域鍋爐供熱。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采暖建筑工程項目立項前,應當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用熱需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供熱專項規劃和供熱負荷情況確定供熱單位和供熱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組織進行采暖建筑工程設計和施工。
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按照供熱專項規劃預留城鎮供熱基礎設施建設用地。
第十四條 新建采暖建筑應當配套建設供熱設施。一次管網、交換站和交換站出口至建筑紅線接口處的配套管網,由供熱單位投資建設;建筑紅線以內二次管網等附屬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
建筑紅線以內二次管網等供熱設施建設,應當做為獨立的單位工程立項,按照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實施建設。
新建采暖建筑應當配套建設供熱計量系統;既有采暖建筑無供熱計量系統或者節能不達標的,應當按照規范進行改造。
第十五條 供熱管網需要穿越單位或者居民宅院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設施建設過程中造成建筑或者其他設施損壞的,供熱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 新建和既有建筑改造的供熱計量系統,應當符合計量、抄表、分攤、收費和網絡自動化監控管理配置。
選擇供熱計量模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并與供熱單位的供熱計量系統相匹配。
供熱計量工程做為節能分部工程,應當進行節能分部驗收。供熱單位應當參與節能分部驗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節能分部驗收進行監督。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熱計量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供熱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十七條 新建及原有的熱源、主管網和交換站,應當符合節水、節電和節煤的系統節能要求,滿足供熱計量、氣候補償、按需供熱和平衡調節控制功能以及網絡化監控管理條件。
第三章 供熱管理
第十八條 城鎮供熱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供熱單位應當與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取得特許經營權證。
第十九條 自治州城鎮供熱自當年10月5日至次年4月20日為一個采暖期。根據當地天氣變化情況,各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或者延長供熱時間。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做好提前供熱或者延長供熱工作。
供熱期間,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節能建筑居民室內溫度不低于20℃,其它非節能建筑或非居民熱用戶的室溫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建筑設計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供熱單位在特許經營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
(二)擅自處置、抵押特許經營設施、設備;
(三)超負荷、超范圍供熱;
(四)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采暖期內供熱熱源、管網、交換站、隔壓站、中繼泵站等發生運行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停止供熱超過八小時的,供熱單位應當通過媒體或者其他方式及時通知熱用戶,同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
由于供熱單位的原因造成停熱二十四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的,應當依據熱價按日折算熱費,在供熱期結束后向熱用戶雙倍退還熱費;給熱用戶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向熱用戶公開服務時間、內容、標準和投訴電話,及時處理投訴報修,并將投訴報修處理情況在七日內報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向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供熱年度計劃;
(二)熱負荷、能耗計劃指標;
(三)熱源、一次管網、交換站、二次管網建設、改造計劃;
(四)維修、儲煤等實施情況;
(五)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第二十四條 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供熱單位的供熱服務質量、收費管理、綜合能耗指標和節能改造等工作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城鎮供熱設施的養護、維修和改造,按照下列方式劃分責任并承擔費用:
(一)供熱單位的熱源、管網、交換站及交換站出口的配套管網,由供熱單位養護、維修和改造,并承擔費用;
(二)熱用戶投資建設的供熱交換站,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交由供熱單位管理,養護、維修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高層建筑供熱二次加壓的電費和運行維護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
(三)以管道井入戶閥門為界,入戶閥門前(含閥門)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養護和維修,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入戶閥門后的供熱設施,應當由熱用戶養護和維修,費用由熱用戶承擔;
(四)整棟住宅樓的室內供熱系統更新改造工程,或選擇其他清潔能源供熱的應當由物業公司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改造方案,經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并監督實施,費用由熱用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供熱設施更新改造專項資金,用于居民小區共用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具體辦法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施工和其他活動可能影響城鎮供熱設施安全的,應當事先征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供熱單位的同意,采取安全有效的保護措施,保證供熱設施安全。
第二十八條 在供熱期內,供電和供水企業應當保證供熱單位正常用電和用水供給,不得擅自停電和停水。
第二十九條 熱計量儀表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熱計量儀表計量爭議需要計量機構進行檢定的,檢定費由計量機構認定的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條 禁止在城鎮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外緣1.5米以內實施下列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挖坑、采砂、掘土、打樁,進行爆破作業;
(二)堆放垃圾、雜物,向管道(管溝)及閥井中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腐蝕性殘液;
(三)植樹、埋設電線桿、通訊線桿;
(四)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四章 用熱管理
第三十一條 供熱期前,供熱單位和熱用戶應當簽訂供熱合同。具備計量收費條件的,應當簽訂按熱計量收費的供熱合同。
供熱合同文本應當使用市場監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制的統一格式文本,合同文本費由供熱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熱費采用按熱計量收費和按建筑面積收費兩種方式。
按房屋建筑面積收費的熱用戶,建筑面積以房屋產權證確定的建筑面積為準。
安裝熱計量設施的熱用戶按熱計量核定熱費。
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所贈的閣樓、陽臺、下躍層,安裝供熱設施的,應當按照實際供熱面積收取熱費。
第三十三條 熱用戶認為室溫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主管部門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測溫,檢測結果由雙方簽字確認;供熱單位和熱用戶對供熱溫度是否達標產生爭議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溫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四條 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連接、隔斷、改動、增減供熱管線、供熱設施;
(二)在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裝置或者過水熱;
(三)擅自安裝管道啟閉控制和循環裝置;
(四)擅自改變熱用途,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擴大用熱面積;
(五)拆除熱計量表具及其他附件;
(六)調整供熱管網閥門,損壞閥門鉛封;
(七)在集中供熱區域內,擅自改造集中供熱系統,采用其他供暖方式供熱;
(八)阻礙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對供熱設施進行巡查、維護和檢修;
(九)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熱費價格由政府定價,適時調整。供熱期前,政府應當公布當年熱費價格。
采用地源熱泵等可再生能源供熱的,熱費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六條 具備分戶控制條件的熱用戶可以在每年9月15日前申請停熱或者恢復用熱。供熱單位應當辦理相應手續,不得設置限制條件拒絕辦理停熱或者恢復用熱手續。
辦理停熱的熱用戶應當在供熱期開始前向供熱單位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不得超過應交納熱費的50%。
第三十七條 熱用戶應當在每年供熱期結束前繳納熱費,熱用戶逾期未繳納的,供熱單位應當向熱用戶發送催繳熱費通知,熱用戶應當自收到催繳熱費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供熱企業交納熱費。
第三十八條 供熱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對特困戶、低保戶等困難群體減免熱費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供熱單位給予相應補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方案進行設計、施工建設的;
(二)新建采暖建筑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供熱設施的;
(三)供熱設施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條 供熱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特許經營權,終止特許經營協議。
第四十一條 供熱單位發生運行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供熱,未及時搶修恢復供熱的(停暖超過十二小時),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單位熱用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居民熱用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供熱單位,是指具備特許經營資格,依據合同向熱用戶提供熱能的生產經營單位。
熱用戶,是指依據合同約定,使用城鎮供熱的單位熱用戶和居民熱用戶。
新疆鋼套鋼直埋蒸汽管城鎮供熱設施,包括熱源廠、供熱鍋爐房、熱交換站、供熱主管網(一次網、交換站出口配套管網)、供熱支管網(二次網、單位、小區共用管網)、戶內共用管道、閥門、管道閘井、泵站、閥門、伸縮器、支架、檢查井、井蓋、壓力表、計量儀表、溫控閥、散熱器、地暖管、集水器、供熱計量系統及附屬計量設備間等設施。新疆鋼套鋼直埋蒸汽管